答覆:


個人計程車免繳營業稅。
個人寄行經營計程車業者,在寄行制度未變更前,
其應納稅捐係由寄行公司負責繳納,尚不發生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問題,
迨交通部依公路法第56條規定訂定發布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並自75316日實施後,
原有寄行公司改按計程車業服務公司處理,個人計程車無須寄行營業,
個人以計程車為業者無須辦理營業登記,
亦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僅依其所得核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76/07/01台財稅第7648138號函)
資料來源:駱金龍會計師(台灣會計師、中國會計師及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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