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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投資公司領取之車馬費及董監事酬勞金不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公司投資
生產事業及企業,所派之投資代表,經選任為董監事後,
以公司名義領取之車馬費及董監事酬勞金,核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
所取得之代價,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可免開統一發票,免繳營業稅。
(財政部75/05/29台財稅第7524227號函)
資料來源:駱金龍會計師(台灣會計師、中國會計師及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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