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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註銷登記後,仍繼續營業者,除追繳核定銷售額之應納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資料來源:駱金龍會計師(台灣會計師、中國會計師及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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