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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類規定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所支付之必要費用或成本准予減除。例如:電視、電台所舉辦的競賽、有獎猜謎等活動;各機關、團體於報章雜誌所刊登的徵文比賽、常識測驗比賽;各種體育協會或社團舉辦的各項運動比賽,技藝、智能比賽等活動。但是政府舉辦之獎劵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劵中獎獎金,僅須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報,其扣繳之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資料來源:駱金龍會計師(台灣會計師、中國會計師及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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