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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營業人向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具三聯式統一發票,而以取得二聯式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如載有應行記載事項包括: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得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85.6.8.台財稅第851908196號函)


資料來源:駱金龍會計師(台灣會計師、中國會計師及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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