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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減少資本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於股東會。


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據此,本法尚無規定減少資本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自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於股東會。惟其他法令另有特別規定者,則從其規定。


(經濟部九二、二、六商字第0九二0二0五六四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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