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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召集通知係採發信主義。


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之召集通知係採發信主義,祇須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期限,並依停止過戶前股東名簿上所載股東之住址發送召集開會之通知,即生效力。至於股東會議召集通知以書面作成,並以派人親送各股東簽收方式為之,公司法尚無明文,如有爭議,請循司法途徑解決。


(經濟部九三、六、四商字第0九三0二0八四八四0號)


資料來源:駱金龍會計師(台灣會計師、中國會計師及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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