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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依據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依據民法總則有關「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的規定,或依據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
資料來源:駱金龍會計師(台灣會計師、中國會計師及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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