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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加油站地下油槽應課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三條規定:
「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為課徵對象。」所稱之「建築物」依建築法第四條規定為定著於土地上
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
工作物。所稱「雜項工作物」,依同法第七條規定,
包括地下儲藏庫工程,是以,加油站內地下油槽,屬建築物之一種,
應無疑義。又加油站內地下油槽係為本身業務需要而設置,
儲存加油站所出售之油品,具散裝倉庫之性質,
非為製造過程中之機械設備,故屬房屋稅課徵範圍。
(財政部賦稅署81/03/27台稅三發第810781076號函)
資料來源:駱金龍會計師(台灣會計師、中國會計師及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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